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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設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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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將於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律有助加強對升降設備的安全運行監管力度,促進業界發展,進一步保障市民安全。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除必須為其升降設備作登記外,還必須在法律生效實施後,分別聘請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為升降設備做保養及檢驗,以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護及定期檢驗,使其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作。

按照法律的過渡規定,責任人須於法律正式實施前一年內(即由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為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進行登記,土地工務局會為每一部完成登記的升降設備發給編號。擬從事升降設備相關業務的保養實體、檢驗實體,以及升降設備技術員,亦可由2023年4月1日起向土地工務局提出註冊申請。

升降設備安全法生效後,責任人必須分別聘請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由保養實體負責升降設備的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倘發現對設備的運作構成嚴重危險的狀況,必須立即暫停設備的使用;檢驗實體則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進行檢驗,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以確保升降設備符合規範。

法律規定,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主要工作均須由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負責:保養實體須具備最少一名升降設備技術員,檢驗實體則須具備至少一名指導技術員及至少一名檢驗技術員。法律亦明確了責任人、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責任及義務,並訂定了不遵守規定的相關處罰制度,而違反相關規定的升降設備將會被命令暫停使用,直至作出改善並符合法律相關規範才可恢復使用。